四川赵永秀遭枉判 二审不开庭直接维持冤判

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

【圆明网】四川泸州市法轮功学员赵永秀因实名投递控告信控告合江国保违法,控告信被合江公检法折算成“法轮功宣传品”传单作为“证据”构陷,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被合江法院非法判四年零六个月,勒索罚金八千。赵永秀不服冤判,当庭提出上诉。一审律师继续为赵永秀代理。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没有开庭,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达“维持原判”的非法裁定。

一、实名控告遭打击报复

赵永秀,49岁,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,她在泸州市城区开店做生意。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,合江610国保头目王中和、任伟,怀疑赵永秀回老家榕山镇散发真相资料,将她绑架、抄家、关押构陷,非法判刑一年。

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,合江法院对泸州市江阳区李世芳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,赵永秀前去旁听律师的无罪辩护,被国保纠缠,阻挡庭外,国保头目王中和等指使手下的符阳派出所警察将她绑架到该派出所,并把她绑在铁椅子上非法审问,翻包,抢走包里的私人物品,并威胁、恐吓、虐待,不准她上厕所等。

赵永秀遭到合江国保的种种迫害,因不服,向省里、市里的公检法、政府等各级相关部门邮寄实名控告信,控告了合江国保头目王中和、任伟的违法恶行,也为谢树成、李世芳等其他法轮功学员鸣冤。由此,赵永秀遭到打击报复。

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,合江公安警察将赵永秀绑架、非法关押、抄家构陷。控告信也被合江公检法当成了“法轮功宣传品”,26封控告信被折算成422份所谓的“证据”;加之以“累犯”(曾被诬判一年)为由加重迫害,合江法院诬判赵永秀四年零六个月,罚款8000元。如果说控告信是“宣传品”,那么宣传的内容是什么?揭露了什么,曝光了什么?所述的是不是事实?一审法庭上为什么不敢当众宣读,当庭质证?控告与打击控告之间,究竟谁在违法犯罪?谁该受到惩罚、制裁?法庭不予正视,也不敢正视。因为包庇、纵容国保的违法犯罪,合伙制造冤案,这就是历年来中共司法迫害法轮功的一贯流氓做派。(如果“宣传品”所述的是事实,就不是所谓的“证据”。中共不是有“宣传部”吗?,而且中共的宣传部经常编造谎言欺骗民众。)

二、中级法院审判长无视法律,再次合伙制造冤狱

这是赵永秀第二次被合江公检法非法判刑。一审判决后,赵永秀当庭提出上诉,一审律师继续为赵永秀辩护。律师向泸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赵永秀的辩护词,又将自己的开庭申请及辩护意见递交中级法院。

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,列出十二个大项:
一、刑罚只惩罚行为犯,思想、言论、著作、宗教信仰不可入罪
二、一审判决判赵永秀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有违罪刑法定原则
三、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
四、本例没有被害人
五、本罪的构成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,过失不构成本罪
六、将中国公民的控告信作为犯罪证据使用这是对宪法的亵渎
七、侦查程序严重违法:(一)立案程序违法,涉嫌故意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;(二)传唤证传唤被告人是伪证;(三)本案根本不存在适用刑拘的事实,涉嫌非法拘禁;(四)滥用继续盘问程序,亦涉嫌非法拘禁;(五)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,鉴定程序违法;(六)从家中搜查出来的物品,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使用
八、最高两院关于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释有违宪违法、超越解释权限、偷换概念等三项错误
九、退一万步讲,即使用两高的解释来衡量,本案也构不成犯罪
十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组织
十一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
十二、重申政教分离原则

以上十二个大项,都有非常详尽的阐述。如,第六项中律师说道:辩护人注意到了,本例对赵永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、搜家、抓捕的原因只有一个,就是实名向公、检、法邮寄了控告信。本次对赵永秀进行刑事追究的唯一原因,就是实名控告。而其它所谓因搜家所获取的“罪证”,如法轮功宣传品册、光盘、法轮功书籍等等,则是因为办案单位为了掩饰前一个违法行为,所不惜犯下的另一个更大违法行为。因为侦查机关知道单纯以控告书想立案、抓捕赵永秀,追究并起诉其犯罪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。

《宪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”而赵永秀的控告信,是实名寄给公、检、法等国家机关,何罪之有!

律师对公诉人的七项质问中,其中问道:你对赵永秀的实名控告信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审查?如果未作任何调查,将实名控告人抓起来予以刑事追究,你的行为是否属于“压制和打击报复”控告人?其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?……在这里,我要特别提请公诉人注意的是:我国法律对实名举报、控告人是以予特别保护的,必须严格区分是诬陷,还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,若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属诬告,不得轻易立案、抓捕。

律师递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与辩护意见,上万言的恳切陈词,有法有理。二审最终不开庭,审判长李旭东似乎一个字也没听进去,非法维持一审冤判。

据不完全统计, 本案审判长李旭东,在做代理审判员、审判员、审判长期间,合伙下级法院构陷,经手诬判的法轮功学员多达39人次。尤其是二零零九年,北京律师唐吉田与刘巍为泸州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,审判长李旭东法庭上乱敲法槌,压制律师的正常发言,逼律师退庭,而后中级法院诬告律师,律师的执照被吊销。这是一起轰动司法界的司法丑闻。从二零零四年到现在,近二十年来这位审判长一直在走司法违法迫害法轮功的老路,或许是在司法违法这条危险的路上陷的太深,无力自拔了,只好麻木着自己,机械式的按着错误的轨道运转。真心希望在迫害即将结束的前夜,这位法官还有最后良知醒悟的机会,知道自己错了,奋力摆脱中共邪灵的操控,守住良知,从而留下未来。


——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

* * *

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

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